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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法律判决书请假探亲让人酸楚

  

 

在浙江某外企工作的李新(化名),因请假困难已经两年多没有回老家河北唐山探望父母,春节为了看爹妈,他想出一个“馊主意”,让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法院依据“常回家看看”的法律要求,判决李新每年应回家看望父母不少于五天,李新拿着生效的法律判决书顺利请到了假。

 

春节到了,远在他乡学习与工作的游子回家探亲、团圆,享受天伦之乐,本是常理与人之常情,然而见诸媒体的这位李新却不惜让自己当被告,靠一纸法律判决请假,探望父母如此艰难未免让人酸楚与无奈。

  

但笔者也觉得,李新导演的这出“戏”或许多余,外资企业虽然管理严格,请假较难,但并非不讲人性,如果李新道出实情,公司应该会准假的,似乎不必搞得这么曲折复杂,特别是占用浪费法律资源。

 

李新一案或许比较“新奇”不多见,但类似于李新探亲难在现实中则比较常见,有一定普遍性。“父母在不远游”的古人孝道,当今社会并不需要恪守,也无法遵守,只要“常回家看看”就行,问题在于“回家”二字说易行难,尤其在民企、外企请假探亲并非易事,说不准还丢了工作。2013年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首次入法,但实际执行中效果不佳,有法官感叹“这样的案子很难判”,因无标准可供掌握,只能“自由裁判”,更存在执行难,据悉一些法院不再判决此类案件,而是通过诉前调解尽可能解决问题。在笔者看来,最大的难在于法律很难解决道德问题,“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层面的定义与要求,法律所能做到的是为道德托底,强化遵守道德的意识与自觉性。

 

“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是对老年人应享有的精神慰藉权利的法律保护。要让“常回家看看”名至实归,落到实处,窃以为需双管齐下,一是努力营造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各行各业都应积极主动的关心、爱护老年人,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包括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使“常回家看看”成为全社会敬老的一种自觉。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带薪休假制度,让在外地工作的子女每年有时间回家探望父母。

 

万家团圆的春节来临,有钱无钱回家过年,期待异地他乡的游子都能回家看一看时刻期盼他们回去的白发爹妈,更希望企业多一点人性化,给家在外地的职工放几天假与亲人相聚增进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