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华润电力信息公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对华润电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实现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华润集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包括各大区、区域公司、直属单位),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及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向利益相关方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公开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为前提,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范围和内容。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二)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原则。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

(四)责任到岗的原则。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信息公开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经营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内容来自《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1年试行版)》